根據上述資料,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4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戶政事務所在進行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給予統一編號。如果原本沒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只有九碼,也同樣要給予配賦統一編號。這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每個人都有唯一的身分證號碼,以協助行政作業。 2. 当户政事务所进行恢复户籍、撤销出生登记再次设籍、撤销或废止初设户籍登记后再经核准定居、恢复国籍或撤销国籍之失去者,应沿用原配赋之统一编码。但如果再次设籍、再经核准定居时与原出生登记或初设户籍登记的身份不同,或者统一编码与他人重复、错误等情况,则不适用此限制。 3. 对旅居在外的外国人而言,如果之前没有统一编码或者统一编码只有九位数的情况下,他们申请配赋统一编码,由他们离开国家之前最后户籍地的户政事务所配赋。但如果同时进行恢复户籍的行动,统一编码由受理地的户政事务所配赋统一编码。 4. 户政事务所在设立或分立新户时,应核发户口名簿,并配赋户号。这条款的目的是记录新户的信息以及为新户提供一个唯一的户号。 参考资料: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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