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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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條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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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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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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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