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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法得予緩徵、緩召之應受常備兵役之現役、軍事訓練或替代役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國防軍事有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國防部協調有關部會後,會銜報經行政院准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緩徵、緩召,並得依年次或學校性質等級,廢止已核准之緩徵及緩召,徵召服役。
  2. 前項廢止緩徵在校學生之徵集,得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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