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依法得予緩徵、緩召之應受常備兵役之現役、軍事訓練或替代役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當國防軍事有必要時,內政部、國防部可以協調有關部會後,會銜報經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分或全部的緩徵、緩召。同時,根據年次或學校性質等級,也可以廢止已經核准的緩徵及緩召,並實施徵召服役。此外,廢止緩徵在校學生之徵集時,可以在寒、暑假期間進行。 根據中華民國兵役法第35條規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得予緩徵。而根據本條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條,可以廢止已核准的緩徵及緩召,並實施徵召服役。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有關部會經內政部、國防部協調後,經行政院核准,可以暫停辦理緩徵、緩召,並進行徵召服役。在廢止緩徵在校學生之徵集時,可以在寒、暑假期間進行。 例子:根據兵役法第35條規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可以獲得緩徵。假設某校校長向內政部和國防部提出申請,在特定時期內暫停該校學生的緩徵資格,並實施徵召服役。在暑假期間,該校的學生將受到徵集並需要參加軍事訓練。這是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允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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