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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役男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後,移送監獄執行者,司(軍)法機關應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登記;其經赦免、減刑、假釋、免予繼續執行或執行期滿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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