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後,移送監獄執行者,司(軍)法機關應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登記;其經赦免、減刑、假釋、免予繼續執行或執行期滿後,亦同。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當役男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後,移送監獄執行後,司(軍)法機關應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登記。同樣地,如果犯人經赦免、減刑、假釋、免予繼續執行或者執行期滿後,也應通知相關機關辦理登記。 以資料中的一個例子為例,藉由被告經赦免、減刑、假釋後,在監執行期滿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應通知其戶籍地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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