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後,移送監獄執行者,司(軍)法機關應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登記;其經赦免、減刑、假釋、免予繼續執行或執行期滿後,亦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