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6條的規定,家屬的範圍限定在以下親屬: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或配偶的父母。 三、兄弟姊妹。 根據第26條第2項的規定,第三款規定的家屬,必須是年滿十八歲且已辦理完戶籍登記。 根據第26條第3項的規定,以下情形的家屬不予列計: 一、因犯罪被羈押、判處徒刑正在執行或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中。 二、失蹤並有戶籍登記紀錄。 三、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 根據第26條第4項的規定,如果前述各款情形在應召集入營前已消滅,應恢復家屬的計列。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的父親因犯罪而被羈押並且判處徒刑正在執行,該人的父親不會被列入他的家屬之中,因此他的家屬計列可能只包括直系血親和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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