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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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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三、兄弟姊妹。
  2. 2.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親屬,以得予緩召者年滿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3. 3.第一項規定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中。 二、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 三、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
  4. 4.前項各款情形,於應召集入營前已消滅者,應恢復家屬之計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6條的規定,家屬的範圍限定在以下親屬: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或配偶的父母。 三、兄弟姊妹。 根據第26條第2項的規定,第三款規定的家屬,必須是年滿十八歲且已辦理完戶籍登記。 根據第26條第3項的規定,以下情形的家屬不予列計: 一、因犯罪被羈押、判處徒刑正在執行或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中。 二、失蹤並有戶籍登記紀錄。 三、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 根據第26條第4項的規定,如果前述各款情形在應召集入營前已消滅,應恢復家屬的計列。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的父親因犯罪而被羈押並且判處徒刑正在執行,該人的父親不會被列入他的家屬之中,因此他的家屬計列可能只包括直系血親和兄弟姊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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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6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三、兄弟姊妹。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