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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三、兄弟姊妹。
  2.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親屬,以得予緩召者年滿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3. 第一項規定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中。 二、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 三、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
  4. 前項各款情形,於應召集入營前已消滅者,應恢復家屬之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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