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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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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其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2. 2.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予緩召人員,應依國防部公告期限,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5 條,該條款規定了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可以申請緩召。根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的是其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且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符合該規定的人員可以按照國防部公告的期限,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並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然後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所需的證明文件等信息,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國防部公告和兵役法執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來進一步確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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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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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5 條規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其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或患有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