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41 條
- 1.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三)兄弟姊妹,均未滿二十歲。 (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五、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六十歲或死亡者。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 2.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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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41條規定後備軍人符合患病、教師、家庭生計、獨子、刑案等六款情形之一者得緩召,但緩召原因消滅仍受召集。
Q · 收到動員召集令,哪些情況可以緩召?
依兵役法第41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在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時,符合六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緩召:患病不堪作戰、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專任教師、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無兄弟姊妹而父或母年逾60歲、刑事追訴或執行中。其中第二款、第三款明文須「經審查核定」,不是身分符合就自動緩召。最關鍵的但書是: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緩召是延後不是免役。
白話解讀
戰爭真的爆發、國家發布總動員的那一刻,你過去服過的兵役不會就此結束。後備軍人和補充兵會收到「動員召集令」或「臨時召集令」,要回到軍中。多數人以為這是無法拒絕的通知,事實不是。這條法律列了六道側門:你病重不能打仗、你是國防工業的關鍵技術人員、你是國中以下學校的現職專任老師、你扛家計而且符合特定家庭結構、你是獨子而父母年逾60、你正在被起訴或服刑。符合其中一款,國家可以「緩召」你,這次不召。但這不是免役,是延後。緩召原因一消失(你病好了、官司結束了、你辭去教職、家裡弟弟滿20歲了),下一次召集照樣輪到你。所以這條的重點不只是「能不能緩」,更是「緩到什麼時候,誰會通知誰」。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41條為動員召集與臨時召集的緩召規定,列舉患病不堪負作戰任務、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現職專任教師、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無兄弟姊妹而父或母年逾60歲、刑事追訴或執行中等六款得緩召事由,並明定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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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國中老師,戰時真的不用被動員嗎?▾
可以申請緩召,但不是自動的。第三款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三個關鍵字:一年以上、現職、專任。代課、兼任、剛上任不到一年的不適用。實務上申請須附在職證明、聘任合約、年資證明,缺一項就會被退件。
Q2緩召跟免役有什麼不一樣?▾
差別非常大。緩召是這次不召、下次再說,原因消滅後(病好、官司結束、辭職、家庭結構改變)就要恢復召集;免役(兵役法第4條)是永久不召,理由通常是身心障礙達一定程度。拿到緩召核定不能放鬆,要記得原因消滅時主動報備。實務上很多人把緩徵和緩召混為一談:緩徵是還沒服役者延後入伍,緩召是已服役後備軍人延後動員,適用對象完全不同。
Q3家裡只有我,父母60歲了,可以緩召嗎?▾
符合第五款條件,但有兩個但書。第一,父或母年逾60就行,不必兩人都60。第二,但書寫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孤兒反而不能用這款,因為本款保護的是奉養責任。實務上申請須附戶籍謄本證明你是獨子、父母年齡與在世狀態;若兄弟姊妹已過世,須附除戶證明,主管機關才會認你為無兄弟姊妹狀態。
Q4兵役法第41條緩召是什麼?▾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在動員或臨時召集時,符合六款情形之一者延後召集的制度,非免役。
Q5緩召跟緩徵、免役差在哪?▾
緩召對已服役後備軍人延後召集、緩徵對未服役者延後入伍、免役則永久不召。
Q6什麼叫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扛家計外還須符合四小條件之一:無其他兄弟姊妹分擔、兄弟姊妹均在營、均未滿20歲或經核定為中低收入戶。
Q7什麼叫經審查核定?▾
第二、三款緩召不會因身分自動成立,須備文件送役政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才算數。
Q8兵役法第41條緩召怎麼申請?▾
逐款比對→備齊該款證明→報到日前送役政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保留核定通知。
Q9緩召要準備什麼文件?▾
診斷書須寫明不堪作戰、教師備在職與年資證明、家庭因素備戶籍謄本與兄弟姊妹資料、刑案備繫屬證明。
Q10緩召原因消滅後要做什麼?▾
主動向役政機關報備,遲報或不報可能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責任。
Q11緩召申請被駁回怎麼救濟?▾
可於30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對緩召事由有爭議盡早諮詢役政人員或律師。
Q12緩召 vs 免役哪個對我有利?▾
免役永久不召較有利但門檻高(身心障礙達標準);緩召只是延後,原因消滅仍受召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緩召(第41條) | 緩徵(第35條) | 免役(第4條) |
|---|---|---|---|
| 適用對象 | 已服役的後備軍人、補充兵 | 尚未服役的役齡男子 | 身心障礙或痼疾達標準者 |
| 效果 | 延後動員召集 | 延後入伍徵集 | 永久不服兵役 |
| 原因消滅 | 仍受召集 | 仍受徵集 | 不再徵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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