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前條第一款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國家為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於作戰無妨礙時,對此項人員,得逐次列入召集;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得儘後召集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