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召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長及階級、年齡、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下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動員召集及戰時人員補充與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準,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得優先辦理入營。 三、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四、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 五、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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