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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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 2.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38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薪資、軍人保險、勤務性給與比照現役辦理。
Q · 教召那幾天我在法律上算什麼身分?
算現役軍人,權益義務比照在役者
依兵役法第38條第1項,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從報到那一刻到退營為止,法律地位等同現役軍人,薪資、軍人保險、勤務性給與一概比照辦理,同時受陸海空軍刑法管轄。第2項另規定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白話解讀
2000年的某次修法把一個關鍵字從『視同』改成了『為』,多數人沒注意到,但這個字的差別決定了後備軍人在應召期間的全部權益。在那之前,被召回的後備軍人是『視同現役』,意思是『暫時當作現役對待』,但勤務性給與(陸軍特戰、海勤、空勤等加給)無法支領,權益和真正現役軍人有落差。2000年修法後,應召在營期間直接『為現役』,意味著只要你穿上軍服報到那一刻起到退營那一刻為止,法律上你就是完整的現役軍人,所有薪資、保險、給與一個不少。第二項則處理特殊情況: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如海岸巡防、保安警察)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這條看似定義條文,實際上決定了你教召那幾天的法律地位、權益保障、和對應的義務。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38條為兵役身分定義條文: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賦予完整現役軍人之權益與義務;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於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則「視同現役」,二者法律效果略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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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教召那幾天我算什麼身分?是請假還是上班?
都不是。兵役法第38條第1項明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給予兵役公假(不計入請假天數),薪資由國家依軍人待遇支付,公司無需另付薪資但不能扣年資或全勤。內行人提示:應召期間出意外走軍人保險條例而非勞保,重大傷病給付差異可能達數倍。
Q2為什麼2000年修法要把『視同現役』改成『為現役』?差別在哪?
差別在權益完整性。視同現役只是暫時當作現役對待,勤務性個別給與(特戰、海勤、空勤加給)無法支領;為現役則直接認定法律地位等同現役,薪資、津貼、保險全數比照。修法理由明載後備軍人擔負現役義務卻領不到勤務性給與影響權益。內行人提示:此修法理由公開可查,是主張應領勤務性給與的最強法律論據。
Q3兵役法第38條是什麼?
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是教召、動員召集期間身分與權益的法律根據。
Q4「為現役」是什麼意思?
法律地位完全等同現役軍人,薪資、軍人保險、勤務性給與全數比照,同時受軍法管轄。
Q5什麼叫「視同現役」?
比照現役對待但非完全等同,適用對象是戰時納入戰鬥序列的依法成立武裝團隊。
Q6勤務性個別給與是什麼?
陸軍特戰、海勤、空勤等依軍種發給的加給,2000年修法後應召現役也能支領。
Q7收到召集令公司請假怎麼處理?
依勞基法第50條申請兵役公假,不計入請假天數,薪資由國家負擔。
Q8教召期間受傷怎麼申請給付?
主張現役身分,依軍人保險條例向權責單位申請,勿誤走勞保途徑。
Q9公司不給兵役公假怎麼辦?
可依勞基法第50條向勞動部申訴;扣年資、全勤亦屬違法。
Q10怎麼確認自己應領的勤務性給與?
依所屬軍種職務查對加給標準,以2000年修法理由為主張依據。
Q11教召軍人保險 vs 勞保哪個有利?
重大傷病、死亡給付軍人保險常優於勞保數倍,應召期間應主張軍人身分。
Q12為現役 vs 視同現役效果差在哪?
為現役完全等同;視同現役是比照,第2項武裝團隊適用,細部給與可能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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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視同現役(2000前) | 為現役(2000後) |
|---|---|---|
| 法律地位 | 暫時當作現役對待 | 完全等同現役軍人 |
| 勤務性給與 | 無法支領 | 比照軍種加給支領 |
| 軍人保險 | 適用但範圍受限 | 完整適用 |
| 軍法管轄 | 適用 | 適用 |
視同現役(2000前)
- 法律地位
- 暫時當作現役對待
- 勤務性給與
- 無法支領
- 軍人保險
- 適用但範圍受限
- 軍法管轄
- 適用
為現役(2000後)
- 法律地位
- 完全等同現役軍人
- 勤務性給與
- 比照軍種加給支領
- 軍人保險
- 完整適用
- 軍法管轄
- 適用
立法沿革 2 版
(0430803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左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動員另以法律定之。
(0890115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條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正刪除國民兵,改列為補充兵役。 二、現行後備軍人應召入營後,各項勤務性個別給與(如陸軍特戰、海勤、空勤等)均無法支領,影響權益,爰將原條文「視同現役」修正為「現役」,以符實需。 三、原條文「應召期間」之定義欠明,實務上常生爭議,且視同現役者與現役軍人之權益尚非相同,常受攻訐,爰修正為應召在營期間,以期明確。 四、武裝團隊,如海岸巡防總署所轄單位、警政署所轄保安總隊,於戰時經核定參加戰鬥序列,即視同國軍部隊,其成員應不分是否為本條第一項人員均應依任務視同現役,爰增訂第二項以保其應有權益及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左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動員另以法律定之。
一、配合原條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正刪除國民兵,改列為補充兵役。 二、現行後備軍人應召入營後,各項勤務性個別給與(如陸軍特戰、海勤、空勤等)均無法支領,影響權益,爰將原條文「視同現役」修正為「現役」,以符實需。 三、原條文「應召期間」之定義欠明,實務上常生爭議,且視同現役者與現役軍人之權益尚非相同,常受攻訐,爰修正為應召在營期間,以期明確。 四、武裝團隊,如海岸巡防總署所轄單位、警政署所轄保安總隊,於戰時經核定參加戰鬥序列,即視同國軍部隊,其成員應不分是否為本條第一項人員均應依任務視同現役,爰增訂第二項以保其應有權益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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