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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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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2. 2.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38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薪資、軍人保險、勤務性給與比照現役辦理。

Q · 教召那幾天我在法律上算什麼身分?

算現役軍人,權益義務比照在役者

依兵役法第38條第1項,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從報到那一刻到退營為止,法律地位等同現役軍人,薪資、軍人保險、勤務性給與一概比照辦理,同時受陸海空軍刑法管轄。第2項另規定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白話解讀

2000年的某次修法把一個關鍵字從『視同』改成了『為』,多數人沒注意到,但這個字的差別決定了後備軍人在應召期間的全部權益。在那之前,被召回的後備軍人是『視同現役』,意思是『暫時當作現役對待』,但勤務性給與(陸軍特戰、海勤、空勤等加給)無法支領,權益和真正現役軍人有落差。2000年修法後,應召在營期間直接『為現役』,意味著只要你穿上軍服報到那一刻起到退營那一刻為止,法律上你就是完整的現役軍人,所有薪資、保險、給與一個不少。第二項則處理特殊情況: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如海岸巡防、保安警察)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這條看似定義條文,實際上決定了你教召那幾天的法律地位、權益保障、和對應的義務。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38條為兵役身分定義條文: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賦予完整現役軍人之權益與義務;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於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則「視同現役」,二者法律效果略有區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教召那幾天我算什麼身分?是請假還是上班?

都不是。兵役法第38條第1項明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給予兵役公假(不計入請假天數),薪資由國家依軍人待遇支付,公司無需另付薪資但不能扣年資或全勤。內行人提示:應召期間出意外走軍人保險條例而非勞保,重大傷病給付差異可能達數倍。

Q2為什麼2000年修法要把『視同現役』改成『為現役』?差別在哪?

差別在權益完整性。視同現役只是暫時當作現役對待,勤務性個別給與(特戰、海勤、空勤加給)無法支領;為現役則直接認定法律地位等同現役,薪資、津貼、保險全數比照。修法理由明載後備軍人擔負現役義務卻領不到勤務性給與影響權益。內行人提示:此修法理由公開可查,是主張應領勤務性給與的最強法律論據。

Q3兵役法第38條是什麼?

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是教召、動員召集期間身分與權益的法律根據。

Q4「為現役」是什麼意思?

法律地位完全等同現役軍人,薪資、軍人保險、勤務性給與全數比照,同時受軍法管轄。

Q5什麼叫「視同現役」?

比照現役對待但非完全等同,適用對象是戰時納入戰鬥序列的依法成立武裝團隊。

Q6勤務性個別給與是什麼?

陸軍特戰、海勤、空勤等依軍種發給的加給,2000年修法後應召現役也能支領。

Q7收到召集令公司請假怎麼處理?

依勞基法第50條申請兵役公假,不計入請假天數,薪資由國家負擔。

Q8教召期間受傷怎麼申請給付?

主張現役身分,依軍人保險條例向權責單位申請,勿誤走勞保途徑。

Q9公司不給兵役公假怎麼辦?

可依勞基法第50條向勞動部申訴;扣年資、全勤亦屬違法。

Q10怎麼確認自己應領的勤務性給與?

依所屬軍種職務查對加給標準,以2000年修法理由為主張依據。

Q11教召軍人保險 vs 勞保哪個有利?

重大傷病、死亡給付軍人保險常優於勞保數倍,應召期間應主張軍人身分。

Q12為現役 vs 視同現役效果差在哪?

為現役完全等同;視同現役是比照,第2項武裝團隊適用,細部給與可能有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視同現役(2000前)為現役(2000後)
法律地位暫時當作現役對待完全等同現役軍人
勤務性給與無法支領比照軍種加給支領
軍人保險適用但範圍受限完整適用
軍法管轄適用適用

視同現役(2000前)

法律地位
暫時當作現役對待
勤務性給與
無法支領
軍人保險
適用但範圍受限
軍法管轄
適用

為現役(2000後)

法律地位
完全等同現役軍人
勤務性給與
比照軍種加給支領
軍人保險
完整適用
軍法管轄
適用

立法沿革 2

(0430803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左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動員另以法律定之。

(0890115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條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正刪除國民兵,改列為補充兵役。   二、現行後備軍人應召入營後,各項勤務性個別給與(如陸軍特戰、海勤、空勤等)均無法支領,影響權益,爰將原條文「視同現役」修正為「現役」,以符實需。   三、原條文「應召期間」之定義欠明,實務上常生爭議,且視同現役者與現役軍人之權益尚非相同,常受攻訐,爰修正為應召在營期間,以期明確。   四、武裝團隊,如海岸巡防總署所轄單位、警政署所轄保安總隊,於戰時經核定參加戰鬥序列,即視同國軍部隊,其成員應不分是否為本條第一項人員均應依任務視同現役,爰增訂第二項以保其應有權益及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30803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及國民兵應受左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動員另以法律定之。

(0890115 全文修正)

一、配合原條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正刪除國民兵,改列為補充兵役。   二、現行後備軍人應召入營後,各項勤務性個別給與(如陸軍特戰、海勤、空勤等)均無法支領,影響權益,爰將原條文「視同現役」修正為「現役」,以符實需。   三、原條文「應召期間」之定義欠明,實務上常生爭議,且視同現役者與現役軍人之權益尚非相同,常受攻訐,爰修正為應召在營期間,以期明確。   四、武裝團隊,如海岸巡防總署所轄單位、警政署所轄保安總隊,於戰時經核定參加戰鬥序列,即視同國軍部隊,其成員應不分是否為本條第一項人員均應依任務視同現役,爰增訂第二項以保其應有權益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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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第 38 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