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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兵役法 第 38 條

  1. 1.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2. 2.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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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38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薪資、軍人保險、勤務性給與比照現役辦理。

Q · 教召那幾天我在法律上算什麼身分?

依兵役法第38條第1項,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從報到那一刻到退營為止,法律地位等同現役軍人,薪資、軍人保險、勤務性給與一概比照辦理,同時受陸海空軍刑法管轄。第2項另規定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

白話解讀

2000年的某次修法把一個關鍵字從『視同』改成了『為』,多數人沒注意到,但這個字的差別決定了後備軍人在應召期間的全部權益。在那之前,被召回的後備軍人是『視同現役』,意思是『暫時當作現役對待』,但勤務性給與(陸軍特戰、海勤、空勤等加給)無法支領,權益和真正現役軍人有落差。2000年修法後,應召在營期間直接『為現役』,意味著只要你穿上軍服報到那一刻起到退營那一刻為止,法律上你就是完整的現役軍人,所有薪資、保險、給與一個不少。第二項則處理特殊情況:依法成立的武裝團隊(如海岸巡防、保安警察)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視同現役。這條看似定義條文,實際上決定了你教召那幾天的法律地位、權益保障、和對應的義務。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38條為兵役身分定義條文: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賦予完整現役軍人之權益與義務;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於戰時納入戰鬥序列者,則「視同現役」,二者法律效果略有區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教召期間算現役還是請假?

算現役。兵役法第38條明定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公司應依勞基法第50條給兵役公假。

Q2教召期間發生意外用勞保還是軍人保險?

用軍人保險。應召期間為現役,適用軍人保險條例,給付通常優於勞保。

Q3「為現役」和「視同現役」差在哪?

為現役是法律地位完全等同;視同現役是比照對待,適用對象是戰時納入戰鬥序列的武裝團隊。

Q4海巡、保安警察戰時是什麼身分?

依第2項,戰時納入戰鬥序列那刻起視同現役,受軍法管轄,身分瞬間切換。

Q5教召期間公司可以扣薪嗎?

薪資由國家依軍人待遇支付,公司無需另付,但不得扣年資或全勤獎金。

Q6為什麼2000年要把視同現役改成為現役?

修法理由是後備軍人擔負現役義務卻領不到勤務性給與,影響權益,故改為完整現役。

Q7教召受傷的軍人保險請求權有時效嗎?

依軍人保險條例,給付請求權通常為2年消滅時效,應及時辦理。

Q8應召在營期間從哪天算到哪天?

從報到日起算到退營日止;武裝團隊則自戰鬥序列編成令生效至解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視同現役(2000前)為現役(2000後)
法律地位暫時當作現役對待完全等同現役軍人
勤務性給與無法支領比照軍種加給支領
軍人保險適用但範圍受限完整適用
軍法管轄適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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