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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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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過剩時。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42 條規定,動員或臨時召集入營的後備軍人、補充兵,在軍事作戰無妨礙時,符合員額過剩、曾延役、在營滿二年、成績優良四款之一者,得輪次歸休。

Q · 收到動員召集令入營後,有機會輪流放假回家嗎?

有。符合四款之一即可輪次歸休

依兵役法第 42 條,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的後備軍人、補充兵,在軍事作戰無妨礙的前提下,只要符合四款之一(所需員額過剩、曾經延役、在營服役滿二年以上、服役成績優良),就可以輪次歸休。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不適用本條,另依相關法令規定。

白話解讀

動員召集令送到你家的那一刻,你以為的世界是這樣的:放下手邊一切,去報到,然後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回家。這個認知決定了你那段時間的所有情緒和決定。但這條法律改寫了那個世界。它告訴你,軍事作戰不受影響的前提下,你符合四種情形之一就能輪流歸休(暫時放假回家,等下一輪再上)。所需員額過剩、之前曾經延役、應召在營已滿兩年、服役成績優良,任何一條成立都行。最後一項是你唯一能主動爭取的籌碼:表現好不只是榮譽,是動員時提早回家的鑰匙。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不適用這條,他們是職業軍人,另有規範。但你是後備軍人或補充兵,這條就是你的安全閥。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 42 條為動員/臨時召集期間的歸休機制條款,在軍事作戰無妨礙的前提下,列出四款客觀資格(員額過剩、曾經延役、在營滿二年、服役成績優良),讓符合者得以輪次暫時返家,是緊急動員體系中對應召者個人權益的緩衝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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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動員召集和教育召集差很多嗎?

差非常多。教育召集是和平時期的後備軍人訓練,依規定最長14天,回家是默認結果,不需要本條歸休條文。動員召集是真正的戰時體系,沒有固定上限,要靠本條才能輪流回家。

Q2服役成績優良具體怎麼定?怎麼確認自己達到?

服役成績的評定標準在國防部相關辦法與各單位考核作業要點中規範,通常包含勤務執行、軍紀、體能、專業技能,甲等或優等屬優良範圍。紀錄會留在後備軍人管理系統,平時即可透過後備指揮部管道查詢兵籍資料。

Q3四款條件都符合,是不是就一定會被歸休?

不一定。本條開頭明定『於軍事作戰無妨礙時』才能歸休。若戰況吃緊、員額不足、或你的專長為部隊急需,仍可能被留下。四款是資格門檻,不是保證歸休。

Q4兵役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範動員/臨時召集入營者,於作戰無妨礙時符合四款之一可輪次歸休,是緊急動員體系的歸休緩衝閥。

Q5輪次歸休是什麼意思?

符合條件者於作戰無妨礙時輪流暫時返家,再依輪次返營,並非永久退役。

Q6輪次歸休四款條件分別是什麼?

員額過剩、曾經延役、在營滿二年以上、服役成績優良,符合任一款即可。

Q7動員召集和教育召集差在哪?

教育召集是平時訓練最長14天;動員召集是戰時體系無固定上限,才需本條歸休。

Q8動員召集入營後怎麼申請歸休?

確認身分非常備軍官士官→對照四款→備妥延役/成績/年資文件→循所屬單位行政管道提出。

Q9怎麼確認自己服役成績是否優良?

依國防部與各單位考核標準,甲等/優等屬之;可透過後備指揮部管道查兵籍資料。

Q10如何提高歸休順位?

前三款多半取決於員額與年資,唯第四款成績優良可主動爭取,平時教召積極表現即累積。

Q11歸休申請被否決怎麼辦?

先釐清理由是員額作戰需要、條件不符或程序問題,保留佐證文件,依軍事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Q12輪次歸休 vs 緩召(41 條)差在哪?

緩召是召集前暫不應召;輪次歸休是已入營後的輪流返家,兩者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動員召集教育召集
性質戰爭/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平時後備軍人訓練
期間無固定上限依規定最長 14 天
是否適用輪次歸休是(本條)否,期滿即返

動員召集

性質
戰爭/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
期間
無固定上限
是否適用輪次歸休
是(本條)

教育召集

性質
平時後備軍人訓練
期間
依規定最長 14 天
是否適用輪次歸休
否,期滿即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韓國병역법상 동원·예비군 복무 관련 규정(無單一對應『輪次歸休』條文,待人工查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430803 全文修正)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十八歲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五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0890115 全文修正)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過剩時。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立法理由配合原條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正刪除國民兵,改列為補充兵役,本條序文刪除「國民兵」修正為「補充兵」。

  • 法令名詞
(0430803 全文修正)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一、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二、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三、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四、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無同父兄弟者。    (二)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三)有同父兄弟,均未滿十八歲者。   五、無同父兄弟,而其生父已年逾五十歲或死亡者。   六、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0890115 全文修正)

配合原條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正刪除國民兵,改列為補充兵役,本條序文刪除「國民兵」修正為「補充兵」。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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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第 42 條規定:「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