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42 條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防礙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過剩時。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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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42 條規定,動員或臨時召集入營的後備軍人、補充兵,在軍事作戰無妨礙時,符合員額過剩、曾延役、在營滿二年、成績優良四款之一者,得輪次歸休。
Q · 收到動員召集令入營後,有機會輪流放假回家嗎?
依兵役法第 42 條,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的後備軍人、補充兵,在軍事作戰無妨礙的前提下,只要符合四款之一(所需員額過剩、曾經延役、在營服役滿二年以上、服役成績優良),就可以輪次歸休。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不適用本條,另依相關法令規定。
白話解讀
動員召集令送到你家的那一刻,你以為的世界是這樣的:放下手邊一切,去報到,然後不知道什麼時候能回家。這個認知決定了你那段時間的所有情緒和決定。但這條法律改寫了那個世界。它告訴你,軍事作戰不受影響的前提下,你符合四種情形之一就能輪流歸休(暫時放假回家,等下一輪再上)。所需員額過剩、之前曾經延役、應召在營已滿兩年、服役成績優良,任何一條成立都行。最後一項是你唯一能主動爭取的籌碼:表現好不只是榮譽,是動員時提早回家的鑰匙。常備軍官和常備士官不適用這條,他們是職業軍人,另有規範。但你是後備軍人或補充兵,這條就是你的安全閥。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 42 條為動員/臨時召集期間的歸休機制條款,在軍事作戰無妨礙的前提下,列出四款客觀資格(員額過剩、曾經延役、在營滿二年、服役成績優良),讓符合者得以輪次暫時返家,是緊急動員體系中對應召者個人權益的緩衝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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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兵役法第 42 條是什麼?▾
規定動員/臨時召集入營者,作戰無妨礙時符合四款之一可輪次歸休。
Q2輪次歸休的四款條件是什麼?▾
員額過剩、曾經延役、在營滿二年、服役成績優良,符合一款即可。
Q3常備軍官、士官適用輪次歸休嗎?▾
不適用,他們是職業軍人,另依有關法令規定。
Q4符合四款就一定能歸休嗎?▾
不一定,前提是『軍事作戰無妨礙』,戰況吃緊仍可能留營。
Q5動員召集和教育召集差在哪?▾
教育召集是平時訓練最長 14 天;動員召集是戰時體系無固定上限,才需本條歸休。
Q6服役成績優良怎麼認定?▾
依國防部與各單位考核標準,通常含勤務、軍紀、體能、專業,甲等/優等屬之。
Q7怎麼申請輪次歸休?▾
透過所屬單位行政管道提出,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及國防部相關辦法程序辦理。
Q8本條有時效規定嗎?▾
本條未定特定時效,歸休爭議屬軍事行政事項,依相關救濟程序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動員召集 | 教育召集 |
|---|---|---|
| 性質 | 戰爭/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 | 平時後備軍人訓練 |
| 期間 | 無固定上限 | 依規定最長 14 天 |
| 是否適用輪次歸休 | 是(本條) | 否,期滿即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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