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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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43條列8款免除召集事由,符合並經國防部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
Q · 教召可以合法不去嗎?
可以。符合43條8款之一並在期限內申請核定即免本次召集
依兵役法第43條,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有患病不堪行動、家庭重大事故、在學、民意代表開會、出國、海上航行船員、羈押或服刑、其他特殊事由等8款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必須在召集令規定期限內向戶籍地兵役單位書面申請並附證明。
白話解讀
教召通知是國家寄給你的命令,但這條法律告訴你,有 8 種狀況可以合法說「不」。患病不堪行動、家裡出大事、在學中、立委開會、出國辦事、船員海上航行、被羈押或服刑中,還有最威的第 8 款「其他特殊事由」。前 7 款很具體,第 8 款是彈性空間,由國防部訂的認定標準補充。多數人收到教召通知第一反應是請假、調班、跟老闆道歉,從來沒想過自己其實有「依法免除」的選項。免除不是逃兵,是法律明文給你的權利。但這個權利有時效:你必須在召集令上規定的期限內,向戶籍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附上證明文件。錯過了,免除權就過期,這次就得乖乖去。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43條為召集免除之核心規範,列舉8款得免除本次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事由,前7款為具體標準化要件,第8款「特殊事由」為彈性裁量條款,認定標準由國防部訂定,構成後備動員義務的退場機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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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結婚的日期跟教召撞到,可以申請免除嗎?
嚴格說婚禮不一定符合第2款「家庭重大事故」(一般指家人重病、死亡、災變),但可以走第8款「特殊事由」申請。實務上更常見的做法是申請「延期召集」(改期)而非「免除召集」,因為改期通常比免除好通過,需附婚禮邀請函、宴客場地證明等。內行人提示:越早申請越好,最後三天才申請成功率明顯下降。
Q2在職進修念碩士算「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嗎?
條文上沒有限定年齡或全日制。實務上對在職進修生是否適用第3款有不同見解(國防部函釋傾向認為「在校學生」應限於全日制)。穩當做法是持在學證明向戶籍地兵役單位諮詢,必要時一併以第8款「特殊事由」申請。內行人提示:把在學身分加上該召集期間正值期末考、論文口試等具體影響說清楚,比單純主張「我是學生」成功率更高。
Q3第8款「其他特殊事由」到底包含什麼?
國防部訂的認定標準會列具體例示,例如本人即將出國深造、家中經濟唯一支柱、特定產業關鍵期等。這款是彈性空間,承辦員有裁量權。內行人提示:申請第8款的關鍵是把為什麼這次召集對你特別困難說清楚並附證明。109年修正把第8款從「不可抗力」放寬為「特殊事由」,門檻已大幅降低,這是這條的最大紅利。
Q4教召免除有哪些條件?
兵役法43條列8款:患病不堪行動、家庭重大事故、在學、民代開會、出國、海上船員、羈押服刑、其他特殊事由。
Q5兵役法43條是什麼?
後備召集的退場機制,列8款得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的事由,前7款具體、第8款彈性。
Q6第8款特殊事由包含什麼?
由國防部認定標準例示,如出國深造、家中經濟唯一支柱等個案困難,須詳述並附佐證。
Q7免除召集和緩召差在哪?
免除是免本次召集(教育/勤務/點閱),緩召是動員/臨時召集前暫緩,事由消滅後仍須召集。
Q8教召免除怎麼申請?
召集令期限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附證明文件,等候國防部權責單位核定。
Q9教召撞到結婚怎麼處理?
走第8款特殊事由,或更常見的申請延期召集(改期),附婚禮邀請函、場地證明,越早申請越好。
Q10免除申請要附什麼文件?
依事由準備診斷書、在學證明、出國機票與護照影本、僱主公文或家庭事故證明等。
Q11申請被駁回怎麼救濟?
先看是程序或實質問題,文件不齊補件再送;對裁量不服可於收到處分30日內提訴願。
Q12免除召集 vs 歸休差在哪?
免除是召集前免本次召集,歸休是入營後因法定事由准予返家,時點與效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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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 | 適用時點 | 效果 | 是否需主動申請 |
|---|---|---|---|
| 免除召集(第43條) | 召集前 | 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 | 是,期限內書面申請 |
| 緩召(第41條) | 動員/臨時召集前 | 暫緩應召,事由消滅後仍須召集 | 是 |
| 歸休(第42條) | 召集入營後 | 入營後因法定事由准予返家 | 視情形 |
適用時點
- 免除召集(第43條)
- 召集前
- 緩召(第41條)
- 動員/臨時召集前
- 歸休(第42條)
- 召集入營後
效果
- 免除召集(第43條)
- 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
- 緩召(第41條)
- 暫緩應召,事由消滅後仍須召集
- 歸休(第42條)
- 入營後因法定事由准予返家
是否需主動申請
- 免除召集(第43條)
- 是,期限內書面申請
- 緩召(第41條)
- 是
- 歸休(第42條)
- 視情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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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430803 全文修正)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妨礙時,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之過剩者。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0890115 全文修正)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條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正刪除國民兵,改列為補充兵役,本條序文刪除「國民兵」修正為「補充兵」。 二、原條文第三款「正在受課時間者」予以刪除,以杜學生休寒、暑假時間,需否召集之爭議並符實需。
(1090428 修正)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第八款,並新增第二項。 二、查「不可抗力」之文義解釋,係「人力不能抗拒」且「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無法避免」,該要件之比較法解釋,亦可考自法國法「不可預見」、「無法抗拒」、「外來性」;德國法「外來作用」、「異常」、「不可避免」;英國法之「外在事件」、「極端狀況改變」及美國法之「異常」、「無法預期」與「無法避免」(以上參自宋泓璟《不可抗力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6,頁163),惟檢視該要件之內涵與意義,均難與國防部108年9月19日國動全防字第1080000645號令修正發布,現行以補充本條文之「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第八款補充規定之「不可抗力」之十項因素相提並論。如「交通延誤」、「兄弟姊妹在營」、「參加國家考試」等「人為」因素,依我國最高法院傳統實務見解並非屬於「不可抗力」之解釋範疇內(參最高法院第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五號判決)。 三、晚近實務見解又指出,海盜、內戰、暴動、叛亂、內亂、革命「近於」、「幾近」不可抗力(參最高法院第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判決),若採寬鬆解釋,亦難認為此類情事「不可抗力」即能依照該款令役男免於召集。而就體系論,本條文各款除第一款外,均難認定屬於「不可抗力」情形者,概括條款卻限定於「不可抗力」亦有行為非難程度不一、輕重失衡之虞,在在顯示「不可抗力」應屬民事契約法領域適用之要件,與國防事務規範之目的、功能皆尚屬有間,故於不變動國防部召集現有實務之情況下,應將「不可抗力」修正為「特殊事由」方屬妥適。 四、增訂第二項。鑑於前項各款免召態樣繁多,參酌國防部現行「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 核定名詞
- 免除名詞
- 羈押名詞
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除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之服役,另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於軍事作戰無妨礙時,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輪次歸休: 一、所需員額之過剩者。 二、在徵服現役期間曾經延役者。 三、應召在營服役期間已滿二年以上者。 四、服役成績優良者。
一、配合原條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正刪除國民兵,改列為補充兵役,本條序文刪除「國民兵」修正為「補充兵」。 二、原條文第三款「正在受課時間者」予以刪除,以杜學生休寒、暑假時間,需否召集之爭議並符實需。
一、修正第一項第八款,並新增第二項。 二、查「不可抗力」之文義解釋,係「人力不能抗拒」且「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無法避免」,該要件之比較法解釋,亦可考自法國法「不可預見」、「無法抗拒」、「外來性」;德國法「外來作用」、「異常」、「不可避免」;英國法之「外在事件」、「極端狀況改變」及美國法之「異常」、「無法預期」與「無法避免」(以上參自宋泓璟《不可抗力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6,頁163),惟檢視該要件之內涵與意義,均難與國防部108年9月19日國動全防字第1080000645號令修正發布,現行以補充本條文之「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第八款補充規定之「不可抗力」之十項因素相提並論。如「交通延誤」、「兄弟姊妹在營」、「參加國家考試」等「人為」因素,依我國最高法院傳統實務見解並非屬於「不可抗力」之解釋範疇內(參最高法院第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五號判決)。 三、晚近實務見解又指出,海盜、內戰、暴動、叛亂、內亂、革命「近於」、「幾近」不可抗力(參最高法院第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判決),若採寬鬆解釋,亦難認為此類情事「不可抗力」即能依照該款令役男免於召集。而就體系論,本條文各款除第一款外,均難認定屬於「不可抗力」情形者,概括條款卻限定於「不可抗力」亦有行為非難程度不一、輕重失衡之虞,在在顯示「不可抗力」應屬民事契約法領域適用之要件,與國防事務規範之目的、功能皆尚屬有間,故於不變動國防部召集現有實務之情況下,應將「不可抗力」修正為「特殊事由」方屬妥適。 四、增訂第二項。鑑於前項各款免召態樣繁多,參酌國防部現行「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規定,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授權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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