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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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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之現職專任教師,指現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設立之公立或准設立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國民中、小學校或特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同款所定任教一年以上,其任教年資有間斷時,應予合併計算。
  2. 2.前項得予緩召之人員,應檢具學經歷證件,向所任職學校申請,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之現職專任教師,指的是擔任專任教師的公立或核准設立的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國民中、小學校或特殊學校的教師。這些教師必須是在該校任教了一年以上,如果有間斷,也要合併計算在內。 參考資料︰ 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 註︰此為前述法條的直接解釋,無與資料範例相關之處。 2. 符合緩召資格的人員,應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學經歷證明文件,學校會將申請轉交給國防部相關負責單位進行核准。 參考資料︰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4條 註︰此為法條的直接解釋,無與資料範例相關之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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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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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之現職專任教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