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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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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就其所屬得予緩召之人員,造具名冊,並檢附有關證明,送請戶籍地之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准。
  2. 2.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對轄區內之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適時訪查,如發現有歇業、停工情形或因業務變更、承攬關係消滅者,應報請國防部廢止其國防工業緩召機構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3條規定了國防工業緩召機構的職責和權限。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規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該就其所屬可以緩召的人員,製作名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送交戶籍地的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進行核准。第二項規定,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對轄區內的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有責任定期進行訪查,如果發現有歇業、停工的情況或業務變更、承攬關係消滅的情況,應報請國防部廢止其國防工業緩召機構的資格。 根據相關資料,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是指依照國防部的指示和要求,提供特定的軍事產品或服務,並享有特殊的緩召待遇的機構。緩召待遇是指在特定情況下免除被召集入伍的義務,以保障國防工業正常運作的重要性。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必須在應該被召集的人員中進行篩選,並將名單和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給戶籍地的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進行核准。 參考資料: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國防部,最新修訂日期:2007年6月15日。 2. 國防工業緩召機構管理辦法,國防部,最新修訂日期:2009年4月10日。

  • 名詞
  • 承攬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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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3 條規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就其所屬得予緩召之人員,造具名冊,並檢附有關證明,送請戶籍地之國防部所屬權責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