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該條探討了國防工業緩召機構申請轉送至國防部核定的相關程序。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國防工業緩召機構需要提供符合前一條第2項規定的專門技術職務名稱清單,向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再由該機關轉送至國防部進行核定。同時,該條的第2項規定,國防部在核定之前可能會與相關的機關進行審議,以確定是否批准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國防工業緩召機構希望有新的專門技術職務名稱在其職稱變動時能夠進行緩召,該機構需要先向相關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交申請,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將申請轉送至國防部進行核定。國防部可能會與相關機關進行審議後才作出最終的核定結果。這個例子符合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包括提出申請、審議程序和核定結果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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