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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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法免役、禁役之役男辦理入出境手續,不受本辦法限制。
- 2.歸化我國國籍者、僑民、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依法尚不須辦理徵兵處理者,應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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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16條的規定,依法免役和禁役的役男辦理入出境手續時,不受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的限制。此外,歸化為我國國籍、外僑、來臺的大陸地區、香港和澳門的役男,如果根據法律還不需要辦理徵兵處理,則應該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役男已經獲得免役或禁役的資格,並且計劃出國定居,根據第16條的規定,他在辦理出境手續時不需要遵守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相反,如果有一個役男已經歸化為我國國籍,他需要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憑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出境核准。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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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