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2 條》,以下是對每一項或款的釋義: 1. 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 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 - 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 根據兵役法第3條第1項規定,役男按照年滿十八歲的翌年一月一日起役,並且屆滿四十歲之前於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根據兵役法第33條第1項和第3項,役男經徵兵檢查後,根據體位區分標準被判定為常備役體位的,可以申請服替代役。然而,在該條第1項所列出的情形中,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的役男,以及具有預備軍、士官資格的大專以上程度的役男,則不能申請服替代役。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役男在徵兵檢查後被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但他之前有過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或者他是一位具有預備軍、士官資格的大專以上程度的役男,那麼根據該法規,他將不能申請服替代役。 2. 前項第一款緩徵事故於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或具前項第二款資格,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者,不受前項不得申請之限制。 根據兵役法第34條第1項和第3項,役男在徵兵檢查後,如果對判定的體位有疑義,可以申請改判體位。而《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2 條》中提到的「緩徵」指的是因緩徵事故而暫緩徵集或服役,在申請年度之後,緩徵原因已經消滅,或者具有預備軍、士官資格的役男在申請時承諾一旦核准服替代役後就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的,他們將不受上述不得申請替代役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役男在徵兵檢查後被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但他在申請之年度之後的某個時間點緩徵原因已經消滅,或者他是一位具有預備軍、士官資格的役男,在申請替代役時承諾一旦核准替代役後就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那麼根據該法規,他們將不受不得申請替代役的限制。 3. 第一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如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根據《徵兵規則第14條》的規定,役男經徵兵檢查後,如果對判定的體位有疑義,可以申請改判體位。而此項法規提到的替代役審議委員會是負責審議申請服替代役的機構。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如果一位役男申請替代役後因犯罪被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但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主管機關仍有權不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的類別。需要注意的是,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宣告但未經撤銷的役男,則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役男在申請替代役後被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但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後通過,主管機關仍可以決定不准許他申請替代役或限制他所服替代役的類別。然而,如果役男是因為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宣告但未經撤銷,則不受此限制。 這些釋義是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相關法律內容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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