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3條,服替代役的申請及甄選作業程序如下: 1. 核定員額:主管機關在每年二月底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的替代役類別及員額需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範例參考資料:行政院106年度臺北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役政署為替代役實施替代役制度核定替代役人數分配方案 2. 公告:主管機關根據行政院核定的替代役類別及員額,擬定替代役甄選簡章,並加以公告。 範例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替代役考績面試表現評等標準 3. 申請:役男或其代理人在公告申請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受理後,在核定日期前暫不徵集。 範例參考資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替代役聘僱人員承辦意願書 4. 甄選:在公告後的兩個月內完成甄選作業。如果申請人數在核定員額內,則直接核定;若超過核定員額,則進行抽籤來决定錄取人員。 範例參考資料:役男替代役考試題庫 此外,第二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在同一年內分次辦理作業。 第三項規定明確指出,核定員額不包括因宗教或家庭因素而服替代役的人數。 最後,第四項規定甄選簡章應說明替代役各類別的錄取員額、甄選資格、方式、服役期限、待遇和限制條件等相關事項。 範例參考資料:成大化學工程系替代役甄選資格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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