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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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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2. 2.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可以申請服替代役。此外,役男所信仰的宗教必須是已經經政府登記立案的宗教團體。 一個範例是,如果一位役男因為某個特定宗教的信仰,並且已經信仰該宗教超過二年以上,並且他的心理狀態不適合服役,他可以根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5 條」的規定,申請服替代役。然而,他所信仰的宗教必須是已經政府登記立案的宗教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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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5 條規定:「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