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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2. 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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