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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2. 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並得設置地區役政檢訓中心,各就主管事項,分別辦理各區之兵役及替代役有關事務。
  3. 內政部役政署、地區役政檢訓中心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4.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受主管機關指揮、監督,執行替代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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