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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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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替代役男可以從事以下工作:1. 役男可以在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2. 役男也可以在被主管機關認可的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構、大學、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以及民間產業機構工作,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 參考資料: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條、司法院判決書

立法沿革 3

(0890115 制定)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立法理由徵服替代役之役齡男子,依需用機關命令赴服勤單位服務,其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以擔任輔助性工作為限。

(0960105 修正)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經濟發展政策,於替代役之範圍中新增「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之研發替代役,至於經認可之機關或產業別,將由主管機關主動公開,俾利用人單位與役男之申請作業。   二、鑒於研發替代役係從事科技及產業之研發,其服勤性質特殊且亦涉及民間企業之用人,故不論研發替代役役男之服務單位係屬公部門或私部門,均不採現制「需用機關」概念,而採「用人單位」概念代之,以符實需並資區別。

(1040526 修正)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

立法理由配合兵役制度轉型、國軍義務役人力需求逐年減少及國家振興經濟政策等因素,爰擴大替代役之實施範圍,將具備技術專長之役男,投入國內相關產業,以培養產業技術人才及中階儲備幹部,提升產業人才素質,爰修正原條文替代役之運用範圍擴大至用人單位從事技術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0890115 制定)

徵服替代役之役齡男子,依需用機關命令赴服勤單位服務,其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以擔任輔助性工作為限。

(0960105 修正)

一、為配合經濟發展政策,於替代役之範圍中新增「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之研發替代役,至於經認可之機關或產業別,將由主管機關主動公開,俾利用人單位與役男之申請作業。   二、鑒於研發替代役係從事科技及產業之研發,其服勤性質特殊且亦涉及民間企業之用人,故不論研發替代役役男之服務單位係屬公部門或私部門,均不採現制「需用機關」概念,而採「用人單位」概念代之,以符實需並資區別。

(1040526 修正)

配合兵役制度轉型、國軍義務役人力需求逐年減少及國家振興經濟政策等因素,爰擴大替代役之實施範圍,將具備技術專長之役男,投入國內相關產業,以培養產業技術人才及中階儲備幹部,提升產業人才素質,爰修正原條文替代役之運用範圍擴大至用人單位從事技術工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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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