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替代役男可以從事以下工作:1. 役男可以在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2. 役男也可以在被主管機關認可的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構、大學、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以及民間產業機構工作,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 參考資料: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條、司法院判決書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立法理由徵服替代役之役齡男子,依需用機關命令赴服勤單位服務,其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以擔任輔助性工作為限。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經濟發展政策,於替代役之範圍中新增「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之研發替代役,至於經認可之機關或產業別,將由主管機關主動公開,俾利用人單位與役男之申請作業。 二、鑒於研發替代役係從事科技及產業之研發,其服勤性質特殊且亦涉及民間企業之用人,故不論研發替代役役男之服務單位係屬公部門或私部門,均不採現制「需用機關」概念,而採「用人單位」概念代之,以符實需並資區別。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產業研究發展或技術工作。
立法理由配合兵役制度轉型、國軍義務役人力需求逐年減少及國家振興經濟政策等因素,爰擴大替代役之實施範圍,將具備技術專長之役男,投入國內相關產業,以培養產業技術人才及中階儲備幹部,提升產業人才素質,爰修正原條文替代役之運用範圍擴大至用人單位從事技術工作。
徵服替代役之役齡男子,依需用機關命令赴服勤單位服務,其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以擔任輔助性工作為限。
一、為配合經濟發展政策,於替代役之範圍中新增「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之研發替代役,至於經認可之機關或產業別,將由主管機關主動公開,俾利用人單位與役男之申請作業。 二、鑒於研發替代役係從事科技及產業之研發,其服勤性質特殊且亦涉及民間企業之用人,故不論研發替代役役男之服務單位係屬公部門或私部門,均不採現制「需用機關」概念,而採「用人單位」概念代之,以符實需並資區別。
配合兵役制度轉型、國軍義務役人力需求逐年減少及國家振興經濟政策等因素,爰擴大替代役之實施範圍,將具備技術專長之役男,投入國內相關產業,以培養產業技術人才及中階儲備幹部,提升產業人才素質,爰修正原條文替代役之運用範圍擴大至用人單位從事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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