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替代役分為三個類別,分別是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和產業訓儲替代役。其中,一般替代役又細分為九種役別,包括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教育服務役、農業服務役、原住民族部落役和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的役別。至於替代役類別的實施順序和人數,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作為例子,根據一般替代役的第一款警察役,在替代役實施細則的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點中明確提到,警察役包括擔任矯正機關警衛之輔助勤務等,例如派往監獄、看守所擔任立哨、崗哨、巡邏勤務等。這些警戒勤務屬於法定的公共事務,因此警察役的役男在執行這些工作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另外,如果替代役的工作不從事公共事務且不具有公權力行使,例如擔任兒童與少年、老人與病、殘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維護、特殊教育與國外輔助教學及中輟生之輔導、農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等,則不屬於公務員。 基於以上解釋,原告在此案中是以警察役的身份受替代役訓練並執行警戒勤務,因此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及相關細則,他在執行這些公共事務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被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社會治安類: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二、社會服務類: (一)社會役。 (二)環保役。 (三)醫療役。 (四)教育服務役。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替代役實施,以社會治安及社會服務為首要考量,爰區分其主要類別,並授權就其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鑑於修正條文第三條所增列役男從事研發工作之研發替代役,其役期、權利義務及服勤性質與現行替代役各類(役)別有所不同,茲為能明確加以區分,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替代役各類(役)別予以合併列為第一項第一款,統稱為一般替代役,並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研發替代役,以資區別。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為擴大替代役之運用範圍至用人單位從事技術工作,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為替代役類別之一。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原住民青年返鄉服務,讓年輕族人得依其專長和意願,投入部落工作,在其出社會前能夠認識自身民族、學習傳統文化,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原住民族部落役」之規定。 二、原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配合遞移至第九目。
替代役實施,以社會治安及社會服務為首要考量,爰區分其主要類別,並授權就其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一、鑑於修正條文第三條所增列役男從事研發工作之研發替代役,其役期、權利義務及服勤性質與現行替代役各類(役)別有所不同,茲為能明確加以區分,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替代役各類(役)別予以合併列為第一項第一款,統稱為一般替代役,並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研發替代役,以資區別。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一、為擴大替代役之運用範圍至用人單位從事技術工作,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為替代役類別之一。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一、為鼓勵原住民青年返鄉服務,讓年輕族人得依其專長和意願,投入部落工作,在其出社會前能夠認識自身民族、學習傳統文化,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原住民族部落役」之規定。 二、原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配合遞移至第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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