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替代役實施條例4

快速跳轉
  1. 1.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2. 2.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替代役分為三個類別,分別是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和產業訓儲替代役。其中,一般替代役又細分為九種役別,包括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教育服務役、農業服務役、原住民族部落役和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的役別。至於替代役類別的實施順序和人數,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作為例子,根據一般替代役的第一款警察役,在替代役實施細則的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點中明確提到,警察役包括擔任矯正機關警衛之輔助勤務等,例如派往監獄、看守所擔任立哨、崗哨、巡邏勤務等。這些警戒勤務屬於法定的公共事務,因此警察役的役男在執行這些工作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另外,如果替代役的工作不從事公共事務且不具有公權力行使,例如擔任兒童與少年、老人與病、殘榮民及身心障礙者之照顧、資源回收、環境清潔維護、特殊教育與國外輔助教學及中輟生之輔導、農業資源展覽導覽服務等,則不屬於公務員。 基於以上解釋,原告在此案中是以警察役的身份受替代役訓練並執行警戒勤務,因此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及相關細則,他在執行這些公共事務時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被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立法沿革 4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社會治安類: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二、社會服務類:    (一)社會役。    (二)環保役。    (三)醫療役。    (四)教育服務役。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替代役實施,以社會治安及社會服務為首要考量,爰區分其主要類別,並授權就其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0960105 修正)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鑑於修正條文第三條所增列役男從事研發工作之研發替代役,其役期、權利義務及服勤性質與現行替代役各類(役)別有所不同,茲為能明確加以區分,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替代役各類(役)別予以合併列為第一項第一款,統稱為一般替代役,並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研發替代役,以資區別。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40526 修正)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為擴大替代役之運用範圍至用人單位從事技術工作,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為替代役類別之一。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70403 修正)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原住民族部落役。    (九)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三、產業訓儲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為鼓勵原住民青年返鄉服務,讓年輕族人得依其專長和意願,投入部落工作,在其出社會前能夠認識自身民族、學習傳統文化,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原住民族部落役」之規定。   二、原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配合遞移至第九目。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實施,以社會治安及社會服務為首要考量,爰區分其主要類別,並授權就其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0960105 修正)

一、鑑於修正條文第三條所增列役男從事研發工作之研發替代役,其役期、權利義務及服勤性質與現行替代役各類(役)別有所不同,茲為能明確加以區分,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替代役各類(役)別予以合併列為第一項第一款,統稱為一般替代役,並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研發替代役,以資區別。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40526 修正)

一、為擴大替代役之運用範圍至用人單位從事技術工作,爰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為替代役類別之一。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70403 修正)

一、為鼓勵原住民青年返鄉服務,讓年輕族人得依其專長和意願,投入部落工作,在其出社會前能夠認識自身民族、學習傳統文化,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原住民族部落役」之規定。   二、原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配合遞移至第九目。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 條規定:「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