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替代役實施條例5

快速跳轉
  1. 1.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2. 2.原住民依前項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服一般替代役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
  3. 3.第一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4. 4.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5. 5.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6. 6.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 7.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男子在年滿18歲的次年1月1日起,若經過徵兵檢查後被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可根據自願申請的意願選擇服務一般替代役;而如果被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則需履行一般替代役的義務。 2. 原住民依前項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服一般替代役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原住民依前一項的規定申請一般替代役或已服務一般替代役者,主管機關可根據其意願優先安排原住民族部落役的服務。 3. 第一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申請服務一般替代役的男性,擁有以下資格者可以優先進行審查和甄試,並按以下順序決定甄試的順序: - 有宗教或家庭原因 - 通過國家考試並持有符合前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 獲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符合前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 具有相關學歷、經驗和專業訓練。 4.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前一項所指的學歷、經驗和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共同商定並根據需求進行確定。 5.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如果一個人正受到法院的審理或經過判決確定有罪,主管機關有權不允許他申請服務一般替代役,或限制他所服務的一般替代役類別。但如果是少年犯罪、過失犯罪或獲得緩刑未被撤銷,則不受此限制。 6.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項之規定,申請服務一般替代役的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具體辦法,由主管機關自行制定。 7.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七項之規定,第一項所指的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的實施日期由行政院來確定。

立法沿革 6

(0890115 制定)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替代役體位者,應服替代役。   前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具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得優先甄試。   申請服替代役人數,逾核定數額時,以抽籤決定之。但因家庭、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免參加抽籤。   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103 修正)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應服替代役。   前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具左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者。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前項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決定之。

立法理由一、役男於當年畢業,即具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專長證照者人數極少,僅限制國家考試及格者得優先甄試,將排除其他具有專長者,導致需用機關難以獲得具專長之人力,喪失規劃替代役之立法原意。爰增列符合第二項第一、三、四款資格者優先甄試。   二、增列第三項明定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三、部分替代役役男具有刑案紀錄,對服勤單位造成管理困擾及治安之疑慮,基於兵役義務及管理之實際需求,爰增訂第四項,限制其所服類(役)別,以解大眾疑慮。其後項次遞移。

(0920603 修正)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於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應服替代役。   前項申請服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者。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類別專長證照者。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前項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決定之。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0960105 修正)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前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有關該法施行後,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組織之規定,爰將原條文第四項「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等文字刪除。   三、第六項參照一般體例,將「由行政院決定之」修正為「由行政院定之」。

(1040526 修正)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前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項「所稱」文字修正為「所定」,俾符法制用語。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1070403 修正)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依志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檢查為替代役體位者,服一般替代役。   原住民依前項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服一般替代役者,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   第一項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具下列資格者,得優先甄試,並依下列順序決定甄試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類別專長證照。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定之。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資格、申請程序、期限、條件、錄取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替代役體位徵服一般替代役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新增第二項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按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以促進原住民青年返鄉服務,藉此幫助地方發展,並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0890115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20103 修正)

一、役男於當年畢業,即具國家考試及格取得專長證照者人數極少,僅限制國家考試及格者得優先甄試,將排除其他具有專長者,導致需用機關難以獲得具專長之人力,喪失規劃替代役之立法原意。爰增列符合第二項第一、三、四款資格者優先甄試。   二、增列第三項明定所稱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三、部分替代役役男具有刑案紀錄,對服勤單位造成管理困擾及治安之疑慮,基於兵役義務及管理之實際需求,爰增訂第四項,限制其所服類(役)別,以解大眾疑慮。其後項次遞移。

(0920603 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0960105 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第三項有關該法施行後,除該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組織之規定,爰將原條文第四項「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等文字刪除。   三、第六項參照一般體例,將「由行政院決定之」修正為「由行政院定之」。

(1040526 修正)

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作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項「所稱」文字修正為「所定」,俾符法制用語。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六項未修正。

(1070403 修正)

新增第二項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按其意願優先服原住民族部落役,以促進原住民青年返鄉服務,藉此幫助地方發展,並傳承原住民族文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除依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外,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