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了替代役的申請資格和相關程序。根據該條第一項,符合國內或教育部採認的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的男子可以申請參加研發替代役;而具有國內或教育部採認的國外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副學士以上學歷的男子則可以申請參加產業訓儲替代役。 第二項則規定了研發替代役和產業訓儲替代役的申請、甄選、訓練、服勤、管理、用人單位轉調等程序和辦法,由主管機關依法定之。該條的目的是進一步明確替代役的申請和執行流程,以確保替代役制度的有效運作。 可以參考資料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1條。這條法條的內容解釋了替代役的申請資格和程序,並且明確要求主管機關制定相關的辦法來規定細節。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 研發替代役之申請與甄選程序、錄取方式、訓練進修、服勤、管理、用人單位轉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研發替代役係從事科技或產業之研發,須具備一定程度之學識及技能,爰於第一項規定須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始得申請參與甄選,以提升其人員素質及競爭力。 三、至於研發替代役之申請與甄選程序、錄取方式、訓練進修、服勤、管理、用人單位轉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加以規範,爰於第二項規定之。
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副學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產業訓儲替代役。 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與甄選程序、錄取方式、訓練進修、服勤、管理、用人單位轉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服產業訓儲替代役之資格條件,與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不同,為免發生適用上之疑義,爰原條文第一項就得申請服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對象、條件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二、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第二項酌作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研發替代役係從事科技或產業之研發,須具備一定程度之學識及技能,爰於第一項規定須具備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始得申請參與甄選,以提升其人員素質及競爭力。 三、至於研發替代役之申請與甄選程序、錄取方式、訓練進修、服勤、管理、用人單位轉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授權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加以規範,爰於第二項規定之。
一、鑒於服產業訓儲替代役之資格條件,與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不同,為免發生適用上之疑義,爰原條文第一項就得申請服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對象、條件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二、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第二項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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