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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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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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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副學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產業訓儲替代役。
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與甄選程序、錄取方式、訓練進修、服勤、管理、用人單位轉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主管機關
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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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服役規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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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訓練服勤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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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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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撫卹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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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保險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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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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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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