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二、第二階段:自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2 條規定了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的役男服役期間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的期間。第二階段是從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後,分發到用人單位的日子起始,到應服役期的最後一天為止。第三階段是從應服役期的最後一天開始,到役期滿的日子結束。 我無法提供與此參考資料有100%關聯度的範例。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二、第二階段:自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研發替代役之制度設計規劃,涉及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分發至用人單位服勤等,與一般役男有所不同,經考量衡平其與一般役男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爰將其服役期間區分為三階段,並明定其起迄期間,以利各階段權利義務事項之規範。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其服役期間分為下列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 二、第二階段:自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 三、第三階段:自服滿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同條第二項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酌作修正。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字,將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軍事」二字予以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研發替代役之制度設計規劃,涉及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分發至用人單位服勤等,與一般役男有所不同,經考量衡平其與一般役男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爰將其服役期間區分為三階段,並明定其起迄期間,以利各階段權利義務事項之規範。
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酌作修正。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字,將原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軍事」二字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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