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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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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事項。
  2. 2.前項書面契約,用人單位應於簽訂後十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該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事項。此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役男在接受訓練期間,與用人單位之間明確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以避免可能的糾紛。用人單位在簽訂書面契約後,有義務在十日內將契約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以提供主管機關監督和管理的依據。 參考資料: - 替代役實施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22)

立法沿革 2

(0960105 增訂)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書面契約,用人單位應於簽訂後十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研發替代役役男於第二階段及三階段服役期間係在用人單位服勤,有關其與用人單位間之權利義務事項,應訂定書面契約,俾有明確之規範。   三、另為保障研發替代役役男之基本工作權益,有關上開書面契約,用人單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1040526 修正)

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之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書面契約,用人單位應於簽訂後十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酌作修正。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字,將原條文第一項之「軍事」二字予以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9601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研發替代役役男於第二階段及三階段服役期間係在用人單位服勤,有關其與用人單位間之權利義務事項,應訂定書面契約,俾有明確之規範。   三、另為保障研發替代役役男之基本工作權益,有關上開書面契約,用人單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

(1040526 修正)

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酌作修正。   二、配合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文字,將原條文第一項之「軍事」二字予以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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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規定:「經甄選錄取服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於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