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條之規定,替代役役男在完成訓練後,應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相應的勤務。這表示替代役役男在完成替代役訓練後會被指派執行特定的工作或服務,根據不同的替代役類別和相關法規的要求。具體的執行勤務內容和期間會根據替代役的類別而不同,可能包括在政府機構、公共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進行相關工作。例如,根據兵役法第32條的規定,替代役的類別包括替代性役刑、服安定治安役和服社區服務役等,替代役役男在不同的類別下可能會被指派執行不同的勤務。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
立法理由規定替代役役男依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
規定替代役役男依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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