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替代役實施條例6-1

快速跳轉
  1. 1.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
  2. 2.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3. 3.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1條,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適用該條例的規定。而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除非本條例另有規定。至於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有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保險事項等均依據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和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並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而相關費用則由用人單位承擔。關於本條例的具體適用情形及範例,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最新的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2

(0960105 增訂)

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   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研發替代役役男於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係由主管機關施以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與一般替代役役男相同,爰於第一項明定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另其第二階段服役期間,雖已分發至用人單位服勤,惟為衡平其與一般役男之權利義務關係,故除其未服滿全部役期時之役期折抵、訓練及服勤管理、婚喪請假、違反勤務規定之處理等事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關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仍宜與一般替代役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   三、按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均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具役男身分,故無論在何階段,與國家間皆屬公法關係;另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因考量市場運作機制與衡平其權利義務關係,爰採認其與用人單位間具有僱傭關係,且不論用人單位係屬公、私部門或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有關該階段役男之勞動條件,如薪俸、職業災害補償、工作年資、退休金之提繳、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與用單人單位間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用人單位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保險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並負擔該所需費用,爰於第三項明定。

(1040526 修正)

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   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   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間具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酌作修正。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僱傭名詞
  • 勞工退休金條例法規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09601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有關研發替代役役男於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係由主管機關施以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與一般替代役役男相同,爰於第一項明定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另其第二階段服役期間,雖已分發至用人單位服勤,惟為衡平其與一般役男之權利義務關係,故除其未服滿全部役期時之役期折抵、訓練及服勤管理、婚喪請假、違反勤務規定之處理等事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關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仍宜與一般替代役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爰於第二項明定。   三、按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均屬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具役男身分,故無論在何階段,與國家間皆屬公法關係;另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因考量市場運作機制與衡平其權利義務關係,爰採認其與用人單位間具有僱傭關係,且不論用人單位係屬公、私部門或有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有關該階段役男之勞動條件,如薪俸、職業災害補償、工作年資、退休金之提繳、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與用單人單位間有關權利義務等事項,用人單位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保險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並負擔該所需費用,爰於第三項明定。

(1040526 修正)

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6-1 條規定:「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