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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替代役役男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2. 因公受傷役男,於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後,因該傷引發死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撫卹。
  3. 前項人員自不具替代役現役身分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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