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或死亡之種類如下: 一、因公死亡。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 三、因公致身心障礙。 四、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9 條規定了替代役的身心障礙或死亡的類型,包括因公死亡、因病或意外死亡、因公致身心障礙,以及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具體來說,這個法條確定了符合這些情況的人士可以獲得相應的撫卹或福利待遇。例如,根據台灣軍人撫卹條例第5條,軍人在役期間發生自殺致死亡的情況下,可以被視為因病死亡辦理撫卹。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相同情況下的替代役人士應該享有與軍人相同的待遇。
傷殘或死亡之種類如下: 一、因公死亡。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 三、因公傷殘。 四、因病或意外傷殘。
立法理由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規定,明定替代役役男傷殘或死亡之種類。
身心障礙或死亡之種類如下: 一、因公死亡。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 三、因公致身心障礙。 四、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立法理由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序文及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案者,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六條規定,明定替代役役男傷殘或死亡之種類。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序文及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案者,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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