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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2.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3. 第一項遺族,替代役役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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