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替代役實施條例28

快速跳轉
  1. 1.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2. 2.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3. 3.第一項遺族,替代役役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領受撫卹金的遺族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 1. 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然而,配偶只限於未再婚的情況。 2. 其次是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和鰥婿。但寡媳和鰥婿只限於未再婚的情況。 3. 然後是兄弟姐妹,只限於未成年或因身心障礙而無法謀生的情況。 4. 最後是配偶的父母和祖父母,只限於無人扶養的情況。 如果同一順序的遺族無法就撫卹金達成共識,則應平均分配撫卹金;如果有人因拋棄或根據法定事由喪失了領受權,則由其他遺族領受撫卹金。 另外,如果替代役役男在生前設立了遺囑並指定了領受撫卹金的人,則依照他的遺囑執行。 以上所述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並參考了相關法律資料。

立法沿革 2

(0890115 制定)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其中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及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扶養義務人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撫卹權利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替代役役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立法理由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規定,明定替代役役男領受撫卹金遺族順序。

(1040526 修正)

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無法協議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因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替代役役男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立法理由一、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寡媳領受撫卹金之順位,移列為第一項第二款之次順位,並於同順位增列鰥婿,以資衡平。   二、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修正為「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以資明確。   三、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將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以無扶養義務人」修正為「以無人扶養者」,以資妥適。   四、由於撫卹受益人領受撫卹金前,須依法定程序申請。是以,政府給與遺族撫卹金時,實際上賦予遺族之權利包含「申請」權及「領受」權二種,為求明確,爰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修正意旨,將原條文第二項「撫卹權利」修正為「領受權」,以資明確。   五、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

  • 遺囑名詞
(0890115 制定)

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規定,明定替代役役男領受撫卹金遺族順序。

(1040526 修正)

一、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寡媳領受撫卹金之順位,移列為第一項第二款之次順位,並於同順位增列鰥婿,以資衡平。   二、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將原條文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修正為「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者」,以資明確。   三、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將原條文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以無扶養義務人」修正為「以無人扶養者」,以資妥適。   四、由於撫卹受益人領受撫卹金前,須依法定程序申請。是以,政府給與遺族撫卹金時,實際上賦予遺族之權利包含「申請」權及「領受」權二種,為求明確,爰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修正意旨,將原條文第二項「撫卹權利」修正為「領受權」,以資明確。   五、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8 條規定:「領受撫卹金之遺族,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