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予撫卹的情況下,由主管機關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該條文明確規定了撫卹金的發放方式: 1. 死亡:對於替代役男的死亡,主管機關會發放死亡撫卹金,且該撫卹金的受益人為死者的遺族。 2. 身心障礙:對於替代役男的身心障礙,主管機關會發放身心障礙撫卹金,且該撫卹金的受益人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3. 第一項所發放的撫卹金,受益人享有領受權利,而未經領受的撫卹金不得被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對於替代役男身心障礙或死亡的情況,主管機關會發給相應的撫卹金,且根據不同情況的受益人有所差異。此條文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替代役男及其家屬的權益,提供相應的撫卹金作為補償和支援。
替代役役男傷殘或死亡應予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傷殘者:發給傷殘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第一項撫卹金之領受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替代役役男傷殘或死亡撫卹令、撫卹金之發給及受益人與撫卹權保障之規定。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予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 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 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 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 第一項撫卹金之領受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立法理由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案者,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各款所定「者」字刪除。 三、第三項未修正。
替代役役男傷殘或死亡撫卹令、撫卹金之發給及受益人與撫卹權保障之規定。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案者,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各款所定「者」字刪除。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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