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出境,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6-1條,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如果需要出境,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主管機關將制定相關的申請、審查程序,並對核准的次數、期間、限制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做出規定。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替代役實施條例本文,該法條中具體描述了替代役役男的出境程序和事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出境,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之出境能有效掌握及管理,並同時規範一般替代役之出境事宜,爰增訂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出境應經核准,至於其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之出境能有效掌握及管理,並同時規範一般替代役之出境事宜,爰增訂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出境應經核准,至於其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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