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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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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給與二十一‧八七五個基數。但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加給十五‧六二五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與十五個基數。
  2. 2.前項役男死亡,著有特殊勳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三十個基數。身後經明令褒揚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四十個基數。
  3. 3.年撫卹金給與之年限,規定如下: 一、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但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加給五年。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與三年。
  4. 4.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5. 5.第三項所定給與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2條的規定,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撫卹金外,每年還給予五個基數的年撫卹金。如果是因公死亡,則給予二十一‧八七五個基數,而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則加給十五‧六二五個基數。如果是因病或意外死亡,則給予十五個基數的年撫卹金。 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役男死亡時具有特殊勳績,可以增加三十個基數的一次撫卹金額。而如果身後獲得明令褒揚,可以增加四十個基數的一次撫卹金額。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年撫卹金給予的年限為:因公死亡給予十五年,但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則增加五年;因病或意外死亡則給予三年的年撫卹金。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第一款死亡者的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的遺族則為獨子的父母或無子女的配偶,這些遺族的年撫卹金可以給予終身。 根據該條第五項規定,如果已給予的年撫卹金給付已達到年限,而子女尚未成年,則可以繼續給予撫卹金直到子女成年;或者即使子女已成年,但仍在學校接受教育的話,可以繼續給予撫卹金直到大學畢業。 參考資料: - 替代役實施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01)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給與二十一.八七五個基數。但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加給十五.六二五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與十五個基數。   前項役男死亡,著有特殊勳績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三十個基數。身後經明令褒揚者,得增加一次撫卹金額四十個基數。   年撫卹金給與之年限,規定如下:   一、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但因冒險犯難殉職者,加給五年。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與三年。   前項第一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第二款死亡者之遺族為獨子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卹金得給與終身。   第三項所定給與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

立法理由參酌現行國軍義務役士兵標準,明定替代役役男死亡給予一次撫卹金與年撫卹金及撫卹金增發及給與期限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115 制定)

參酌現行國軍義務役士兵標準,明定替代役役男死亡給予一次撫卹金與年撫卹金及撫卹金增發及給與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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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2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死亡時,除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給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