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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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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或寡媳再婚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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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了撫卹受益人喪失領受撫卹金權利的情形,包括: 1.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人; 2. 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並經判刑確定的人; 3. 被褫奪公權終身的人; 4. 已故的人; 5. 已故者的配偶或寡媳再婚的人; 6. 因失蹤而受撫卹,但經證明並未死亡的人。 並且,參考法條为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6條,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人將喪失領受撫卹金的權利。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國籍法第10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的情形包括自願放棄國籍、取得其他國家國籍而未經核准,以及因加入外國軍事組織或示不忠誠而喪失國籍。 根據刑法第99條規定,內亂罪是指以武力推翻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治秩序或武裝暴動妨礙國家正常活動的罪行。外患罪是指與外國聯絡、從事敵對活動、協助敵國為敵對行為而達到妨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罪行。 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53條規定,褫奪公權終身是指因犯故意犯罪而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人,經刑罰執行結束後被剝奪終身行使某些公權或職務。 範例參考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國籍法》、《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民法》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或寡媳再婚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立法理由撫卹金領受權喪失之各種事由。

  • 受益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0890115 制定)

撫卹金領受權喪失之各種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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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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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6 條規定:「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