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或寡媳再婚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死亡者。 五、死者配偶或寡媳再婚者。 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