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7 條規定,當撫卹受益人因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而身份受到限制時,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直到原因消滅後方可恢復其領受撫卹金的權利。 參考資料: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01&FLNO=37) 例子:例如,某位替代役人員因犯罪行為被通緝,案件尚未結案之前,他的撫卹金領受權利會被停止,直到該案件處理完畢、通緝解除或他復權為止,才能夠恢復領受撫卹金的權利。
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立法理由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撫卹金領受權停止之原因。
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撫卹金領受權停止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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