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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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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受益人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7 條規定,當撫卹受益人因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而身份受到限制時,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直到原因消滅後方可恢復其領受撫卹金的權利。 參考資料: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60001&FLNO=37) 例子:例如,某位替代役人員因犯罪行為被通緝,案件尚未結案之前,他的撫卹金領受權利會被停止,直到該案件處理完畢、通緝解除或他復權為止,才能夠恢復領受撫卹金的權利。

立法沿革 1

(0890115 制定)

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立法理由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撫卹金領受權停止之原因。

  • 受益人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通緝名詞
(0890115 制定)

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一條規定,明定撫卹金領受權停止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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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7 條規定:「撫卹受益人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