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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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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請求協助及領取每期撫卹金的權利,從每期請求協助或領取金額的事由發生次月起算,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不過,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無法行使權利的情況,則會中斷時效;時效中斷的情況下,從中斷的事由終止之日起重新計算時效。 參考資料: 替代役實施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40041)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90115 制定)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立法理由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規定,明定撫卹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1071109 修正)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並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

  • 不可抗力名詞
(0890115 制定)

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規定,明定撫卹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1071109 修正)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並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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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8 條規定:「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