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請求協助及領取每期撫卹金的權利,從每期請求協助或領取金額的事由發生次月起算,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不過,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無法行使權利的情況,則會中斷時效;時效中斷的情況下,從中斷的事由終止之日起重新計算時效。 參考資料: 替代役實施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140041)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立法理由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規定,明定撫卹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並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
參酌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規定,明定撫卹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修正,並參照「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替代役役男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請求權時效為十年,以維護法體系之一致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