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08850 號
要旨
「案件重啟偵查程序」或「刻正進行國家賠償訴訟審理程序」等情事,應非屬「不可抗力」事由,從而不發生中斷請卹及請領撫恤金時效之效果
主旨
有關替代役實施條例所定「不可抗力」之事由,是否包括相關案件偵查中或法院審理中之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6 年 4 月 7 日役署權字第 1065003314 號函。
二、按替代役實施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38 條規定:「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關於所稱「不可抗力」之事由,查現行法有「不可抗力」之規定者,依司法實務見解係指事變之發生,由於外界之力量,而非人力所能抵抗者而言(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 1087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421號判決及本部 106 年 2 月 22 日法律字第 10603502010 號函參照),例如水災、火山爆發、地震、戰爭、內亂、交通斷絕... 等情形。準此,有關「案件重啟偵查程序」或「刻正進行國家賠償訴訟審理程序」等情事,應非屬「不可抗力」之事由,從而不發生中斷請卹及請領撫恤金時效之效果。另本條例所定請卹及請領撫卹金之時效,與刑事偵查程序或請求國家賠償程序之時效自應分別認定,併予敘明。
正本
內政部役政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