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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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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1 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的保險業務劃分,其中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和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負責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辦理。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則由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進行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至於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則由需用機關根據駐在國的國情和醫療水準制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以上為該法條的主要內容,其中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5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替代役役男各項保險之業務辦理機關。

(0920103 修正)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修正,爰增列第四款明定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之業務劃分,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編列預算辦理。

(1040526 修正)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二、民國九十七年為推動公股金融機構整併,臺灣銀行以「吸收合併」方式整併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為存續公司,中央信託局為消滅公司,然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替代役一般保險仍以中央信託局作為委託單位,該局業已消滅,上述條文應予以修正。   三、經查原中央信託局辦理替代役一般保險之業務已移轉至台銀人壽,爰比照「軍人保險條例」,將條文中有「中央信託局」者修訂為「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符合現狀。

(1071109 修正)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機關組織法定名稱,修正本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91229 修正)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鑑於兵役制度變革,替代役役男入營人數逐年遞減,致辦理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業務亦減少,為提高行政作業效率及節省公帑,爰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各項保險之業務辦理機關。

(0920103 修正)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修正,爰增列第四款明定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之業務劃分,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編列預算辦理。

(1040526 修正)

一、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二、民國九十七年為推動公股金融機構整併,臺灣銀行以「吸收合併」方式整併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為存續公司,中央信託局為消滅公司,然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替代役一般保險仍以中央信託局作為委託單位,該局業已消滅,上述條文應予以修正。   三、經查原中央信託局辦理替代役一般保險之業務已移轉至台銀人壽,爰比照「軍人保險條例」,將條文中有「中央信託局」者修訂為「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符合現狀。

(1071109 修正)

配合行政機關組織法定名稱,修正本法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91229 修正)

鑑於兵役制度變革,替代役役男入營人數逐年遞減,致辦理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業務亦減少,為提高行政作業效率及節省公帑,爰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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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1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