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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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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2. 2.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
  3. 3.前二項保險費率、保險基數金額及事務費比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4. 4.本條例未規定之保險事項,依常備兵役保險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2 條規定了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的保險費和相關事務費用的支付方式。根據該條例,替代役役男需按月繳納保險費,該費用根據被保險人的保險基數金額和保險費率進行計算。保險費率範圍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的事務,相關費用則由主管機關依據預算編列撥付。保險費率、保險基數金額以及事務費比率由主管機關擬訂,並需報請行政院核定。如果該條例未提及的保險事項,則要依據常備兵役保險的規定進行辦理。

立法沿革 2

(0890115 制定)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主管機關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   前二項保險費率、保險基數金額及事務費比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未規定之保險事項,依常備兵役保險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般保險保險費、保險費率及事務費之計算標準、繳納方式等規定。

(1040526 修正)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   前二項保險費率、保險基數金額及事務費比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條例未規定之保險事項,依常備兵役保險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二、民國九十七年為推動公股金融機構整併,臺灣銀行以「吸收合併」方式整併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為存續公司,中央信託局為消滅公司,然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替代役一般保險仍以中央信託局作為委託單位,該局業已消滅,上述條文應予以修正。   三、經查原中央信託局辦理替代役一般保險之業務已移轉至台銀人壽,爰比照「軍人保險條例」,將條文中有「中央信託局」者修訂為「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符合現狀。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90115 制定)

一般保險保險費、保險費率及事務費之計算標準、繳納方式等規定。

(1040526 修正)

一、修正原條文第二項。   二、民國九十七年為推動公股金融機構整併,臺灣銀行以「吸收合併」方式整併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為存續公司,中央信託局為消滅公司,然而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替代役一般保險仍以中央信託局作為委託單位,該局業已消滅,上述條文應予以修正。   三、經查原中央信託局辦理替代役一般保險之業務已移轉至台銀人壽,爰比照「軍人保險條例」,將條文中有「中央信託局」者修訂為「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符合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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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2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