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八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六個基數。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5條,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八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六個基數。 這些給付數量是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中的規定,根據不同的情況,有不同的給付數量。例如,如果身心障礙是因公事故造成的,而且被評定為一等,則將給付三十六個基數。而如果是因病或意外造成的身心障礙,並被評定為三等,則將給付十二個基數。基數的具體數值則是根據相關法規中的規定而定。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殘廢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成殘: (一)一等殘: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付十六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八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成殘: (一)一等殘: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付十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六個基數。
立法理由參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明定殘廢給付之給付規定。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身心障礙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六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八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一)一等:給付三十個基數。 (二)二等:給付二十個基數。 (三)三等:給付十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六個基數。
立法理由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序文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並將第一款、第二款序文之「因公成殘」、「因病或意外成殘」,分別修正為「因公致身心障礙」、「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及刪除各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殘」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明定殘廢給付之給付規定。
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序文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並將第一款、第二款序文之「因公成殘」、「因病或意外成殘」,分別修正為「因公致身心障礙」、「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及刪除各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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