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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4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者,給付二個基數。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
  2.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3. 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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