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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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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者,給付二個基數。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
  2. 2.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3. 3.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5-1條,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時,可獲得喪葬津貼。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給付喪葬津貼的金額根據不同的親屬關係而有所不同。父母及配偶可獲得三個基數的喪葬津貼。十二歲以上子女可獲得二個基數的喪葬津貼,已經出生但不滿十二歲的子女可獲得一個基數的喪葬津貼。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有多名符合請領喪葬津貼資格的被保險人,則他們應該協商選擇一人來請領,並在領取後不得更改。根據第三項的規定,被保險人的父親、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只能選擇其中一位來請領喪葬津貼。目前沒有找到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5-1條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參考資料與之相關。

立法沿革 1

(1071109 增訂)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者,給付二個基數。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增訂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規定,爰比照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三所定之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內涵,明定眷屬喪葬津貼給與基準及請領程序規定,以符實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711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增訂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規定,爰比照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三所定之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內涵,明定眷屬喪葬津貼給與基準及請領程序規定,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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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5-1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4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