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5-1條,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時,可獲得喪葬津貼。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給付喪葬津貼的金額根據不同的親屬關係而有所不同。父母及配偶可獲得三個基數的喪葬津貼。十二歲以上子女可獲得二個基數的喪葬津貼,已經出生但不滿十二歲的子女可獲得一個基數的喪葬津貼。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有多名符合請領喪葬津貼資格的被保險人,則他們應該協商選擇一人來請領,並在領取後不得更改。根據第三項的規定,被保險人的父親、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只能選擇其中一位來請領喪葬津貼。目前沒有找到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5-1條有直接關聯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參考資料與之相關。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基準,給與喪葬津貼: 一、父母及配偶,給付三個基數。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一)年滿十二歲者,給付二個基數。 (二)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付一個基數。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被保險人之父、養父或母、養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增訂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規定,爰比照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三所定之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內涵,明定眷屬喪葬津貼給與基準及請領程序規定,以符實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增訂眷屬喪葬津貼保險給付項目規定,爰比照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三所定之眷屬喪葬津貼給付內涵,明定眷屬喪葬津貼給與基準及請領程序規定,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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