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6條規定,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以下情況下不予給付: 一、曾被執行死刑的犯罪被告。 二、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並經判刑確定的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替代役役男曾被法院判處死刑,那麼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6條的規定,他將不符合被保險人的資格,因此不能獲得替代役一般保險的給付。另外,如果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替代役役男曾犯有內亂、外患罪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同樣也不能獲得替代役一般保險的給付。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立法理由參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及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明定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被保險人不予給付之規定。
參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及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明定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被保險人不予給付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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