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的規定,對於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的一般替代役和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可以採取以下的處分方式: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其中,罰站每次以2小時為限,實施50分鐘,休息10分鐘,並且只能在訓練和輔導教育期間進行。罰勤在平日的限制時間為2小時,在例假日的限制時間為8小時。禁足則是每次禁足2天,在例假日實施。申誡和記過是以書面形式進行,累計3次申誡可以視為記過,累計3次記過則可以施以罰薪,並且可以進行輔導教育。罰薪則是扣除薪給的10%至30%,限制期間為3個月。至於輔導教育則由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共同實施,具體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和記過由服勤和訓練單位核處,罰薪和輔導教育則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且在1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這段資料的範例中提到,對於被告擅離替代役職役逾7日的情況,可以使用罰薪作為懲戒方式,這是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的規定。根據法條,對於這樣的違法情況,可以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勤、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 申誡、記過,以書面為之。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 輔導教育,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核處;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懲罰種類、方式及權責機關。
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前項罰站、禁足限於軍事基礎訓練實施。 罰站,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實施五十分鐘,休息十分鐘。 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 禁足,於例假日實施,每次以二日為限。 申誡、記過,以書面為之。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薪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 輔導教育,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訓練單位核處;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有關懲處機關僅規範服勤單位及需用機關,未列舉訓練單位懲處辦理機關,造成法律適法之疑義。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替代役役男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同條第一項及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由本部會同國防部辦理,是以替代役役男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為達訓練效果,並使擔任軍事訓練單位有效內部管理及領導統御,宜賦予軍事訓練單位對違反規定役男之懲處權。 二、為使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及接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可藉由本條規定之懲處方式,立收管、教、訓之效果,導正其偏差行為,參考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條士兵懲罰種類,於本條增列罰站及禁足等懲處方式,以收懲處之目的。 三、本條項次配合移列。
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罰站,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實施五十分鐘,休息十分鐘。但僅限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實施。 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 禁足,於例假日實施,每次以二日為限。 申誡、記過,以書面為之。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薪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 輔導教育,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訓練單位核處;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為使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及接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可藉由本條規定之懲處方式,立收管、教、訓之效果,導正其偏差行為,參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條士兵懲罰種類,於本條列禁足、罰站之懲處方式,以收懲處之目的。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罰站,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實施五十分鐘,休息十分鐘。但僅限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實施。 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 禁足,於例假日實施,每次以二日為限。 申誡、記過,以書面為之。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薪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 輔導教育,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訓練單位核處;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將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及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研發替代役之服役階段劃分,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規定「罰站」僅限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實施,為配合實際需要,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使「罰站」亦得適用於其他訓練或輔導教育期間。
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訓練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 罰站,每次以二小時為限,實施五十分鐘,休息十分鐘。但僅限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實施。 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 禁足,於例假日實施,每次以二日為限。 申誡、記過,以書面為之。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薪給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 輔導教育,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服勤、訓練單位核處;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其餘各項未修正。
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懲罰種類、方式及權責機關。
一、原條文有關懲處機關僅規範服勤單位及需用機關,未列舉訓練單位懲處辦理機關,造成法律適法之疑義。依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替代役役男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同條第一項及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由本部會同國防部辦理,是以替代役役男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為達訓練效果,並使擔任軍事訓練單位有效內部管理及領導統御,宜賦予軍事訓練單位對違反規定役男之懲處權。 二、為使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及接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可藉由本條規定之懲處方式,立收管、教、訓之效果,導正其偏差行為,參考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條士兵懲罰種類,於本條增列罰站及禁足等懲處方式,以收懲處之目的。 三、本條項次配合移列。
為使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及接受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可藉由本條規定之懲處方式,立收管、教、訓之效果,導正其偏差行為,參照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七條士兵懲罰種類,於本條列禁足、罰站之懲處方式,以收懲處之目的。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將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及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二研發替代役之服役階段劃分,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規定「罰站」僅限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實施,為配合實際需要,爰修正第二項規定,使「罰站」亦得適用於其他訓練或輔導教育期間。
一、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其餘各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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