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5-2 條,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的資格,改為服役一般替代役以彌補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行為。 範例:例如,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對其所屬用人單位的上司或主管進行身體暴力或言語侮辱。 二、違反服役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範例:例如,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嚴重違反了其所屬用人單位的服役管理規定,導致嚴重的紀律問題或影響工作進度。 三、故意浪費物品或洩露機密資料,導致用人單位損害。 範例:例如,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故意浪費重要材料或洩露了用人單位的機密資料,導致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或商業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的事業。 範例:例如,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在役期內,私自開設同行業的競爭性事業,對用人單位產生不正當競爭或衝突。 五、其他有損害用人單位權益的情況,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廢止其資格。 範例:例如,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在役期內,進行了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權益的行為,如竊取商業機密或嚴重工作失職,主管機關經過認定後決定廢止其資格。 參考資料: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5-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57)
研發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列主管機關得廢止研發替代役役男資格之事由及廢止後之處理方式。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酌作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列主管機關得廢止研發替代役役男資格之事由及廢止後之處理方式。
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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