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5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