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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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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5-2 條,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可以根據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的資格,改為服役一般替代役以彌補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的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行為。 範例:例如,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對其所屬用人單位的上司或主管進行身體暴力或言語侮辱。 二、違反服役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範例:例如,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嚴重違反了其所屬用人單位的服役管理規定,導致嚴重的紀律問題或影響工作進度。 三、故意浪費物品或洩露機密資料,導致用人單位損害。 範例:例如,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故意浪費重要材料或洩露了用人單位的機密資料,導致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或商業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的事業。 範例:例如,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在役期內,私自開設同行業的競爭性事業,對用人單位產生不正當競爭或衝突。 五、其他有損害用人單位權益的情況,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廢止其資格。 範例:例如,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在役期內,進行了其他嚴重損害用人單位權益的行為,如竊取商業機密或嚴重工作失職,主管機關經過認定後決定廢止其資格。 參考資料: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5-2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50057)

立法沿革 2

(0960105 增訂)

研發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列主管機關得廢止研發替代役役男資格之事由及廢止後之處理方式。

(1040526 修正)

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改服一般替代役,補足應服役期:   一、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施暴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二、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情節重大。   三、故意耗用物品或洩漏機密資料,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四、私自經營與用人單位相關之事業。   五、其他有害用人單位權益,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應廢止其資格。

立法理由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故意名詞
(096010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列主管機關得廢止研發替代役役男資格之事由及廢止後之處理方式。

(1040526 修正)

配合第四條第一項增訂第三款產業訓儲替代役,爰原條文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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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5-2 條規定:「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廢止其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5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