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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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 2.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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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15條,以下是該條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一款,一般替代役役男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被遴選為管理幹部: - 具有優良的品德 - 具有領導和管理能力 - 沒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事記錄 - 符合需用機關所需的專業能力 - 在基礎訓練和專業訓練中表現優異 - 在服勤單位的考核中成績優秀 2. 根據該條第二款,管理幹部如果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可以被解除其職務: - 違反管理規定並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的處分 - 在服勤單位的考評中被認為不適任 參考資料: -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14.xls
- 社會秩序維護法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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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