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一般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具領導管理能力、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遴選為管理幹部: 一、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二、接受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 三、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
- 管理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其職務: 一、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經服勤單位考評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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