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學生之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事項:中央除大專校院由各校院主辦外,餘由教育部主辦,主管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單位主辦,役政單位協辦。 二、職工之保留底缺年資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三、參加政府舉辦考試之給予公假事項:由服勤單位辦理。 四、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之得予減費優待事項:由交通部主辦,主管機關協辦。 五、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之得予減費優待事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主管機關協辦。 六、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之扶助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七、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經鑑定需長期療養或安養者之安置就養事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辦,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協辦。 八、因公病傷慰問金、身心障礙慰問金或死亡慰問金與前款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以下簡稱傷亡慰問金)、安養津貼及贍養金之發給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九、因公死亡之安葬事項: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有關機關協辦;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役政單位主辦,其他有關單位協辦。
根據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替代役役男權利的執行責任劃分如下: 1. 保留學籍或入學資格:中央由各大專校院主辦,教育部協助;直轄市、縣(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教育單位主辦,役政單位協助。 範例:一位替代役役男在役期內因服役需求被迫中斷學業,根據這條規定,他可以在服役結束後重新申請保留學籍或重新入學。 2. 保留職位資歷年資: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相關機關協助;直轄市、縣(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役政單位主辦,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範例:一位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因服役需求離開工作,根據這條規定,他可以在服役結束後重新回到原先的工作職位,並保留原有的資歷年資。 3. 參加政府舉辦考試的公假安排:由服勤單位辦理。 範例:一位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有必要參加政府舉辦的考試,根據這條規定,他可以向所在的服勤單位提出公假申請。 4. 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的減費優待:由交通部主辦,主管機關協助。 範例:一位替代役役男在出行時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根據這條規定,他可以享受相應的減價優惠。 5. 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減費優待:由各相應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主管機關協助。 範例:一位替代役役男在休假時想要前往公共娛樂場所,例如歌劇院或影院,根據這條規定,他可以享受相應的減價優惠。 6. 家屬生活扶助: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相關機關協助;直轄市、縣(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役政單位主辦,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範例:一位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如果他的家屬無法維持生活,根據這條規定,他的家屬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生活扶助。 7. 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需要長期療養或安養的安置: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辦,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役政單位協助。 範例:一位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需要長期療養或安養,根據這條規定,他可以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相應的安置措施。 8. 因公病傷慰問金、身心障礙慰問金、死亡慰問金、安養津貼及贍養金的發放: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相關機關協助;直轄市、縣(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役政單位主辦,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範例:一位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需要相應的慰問金、津貼或贍養金,根據這條規定,他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相應的福利金發放。 9. 公然死亡的安葬事宜:中央由主管機關主辦,其他相關機關協助;直轄市、縣(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役政單位主辦,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範例:一位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不幸過世,根據這條規定,他的安葬事宜可以由相關單位主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