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應徵服替代役之學生,以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保留學籍或考取尚未入學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除大專校院由各校院自行處理外,應造具保留學籍名冊或保留入學資格名冊,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並副知應徵服替代役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學生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根據該法規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3 條,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對替代役學生的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申請需進行以下程序:除大專校院由各校院自行處理外,學校應製作保留學籍名冊或保留入學資格名冊,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同時副知替代役在校學生或考取尚未入學學生的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相關的範例可以是一名替代役役男在就讀一所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時,因為要進行替代役服務,他申請保留學籍,該校便將他的個人資料納入保留學籍名冊,並將該名冊上交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同時,該替代役役男的戶籍地為某個直轄市,該校也需副知該市政府,讓該市政府知悉該名替代役役男在校學習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