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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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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一年內,憑退役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並應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向原學校報到;無故逾期一個月未報到者,視為自行放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4條,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之替代役役男,在退役後一年內,需要憑退役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並且需要按照學校通知的報到期間向原學校報到。如果無故逾期一個月尚未報到,則視為自行放棄。這表示替代役役男必須遵守報到期限,否則將失去權利回到原學校就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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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經保留學籍或保留入學資格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一年內,憑退役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或入學,並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