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 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 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五、服役期間發生病、傷、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經發布通報者,由主管機關發給一次慰問金。 六、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視同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安置;其慰問金、安養津貼及贍養金之發給,由主管機關辦理。但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之。 七、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 八、其家屬就醫之補助,比照常備兵家屬就醫相關規定辦理。 九、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經主管機關准予繼續治療者,由主管機關發給照護金。
-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作業程序、優待、補助、照護、贍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第一項第六款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者申請輔導安置之認定程序,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